常見所得扣繳規定

 

一、免稅與免扣繳之區別:
   免稅所得免扣繳亦免併入年所得;但免預扣繳之所得若非屬免稅所得者仍需併入
   年所得。

二、免稅所得項目:
  
1.試務工作人員之各種工作費。
   2.政府之贈與(例如急難救助金、因公受傷慰問金)。
   3.以成績為一定條件之獎學金(例如清寒優秀獎學金)。
   4.教育部補助優良運動員獎助學金及優良教師獎勵金。
   5.傑出研究獎金。鼓勵研究發展獎勵案之獎金應併入年所得
   6.福利互助金。
   7.未休假加班費。休假旅遊補助費應併入年所得
   8.軍訓教官之薪資。鐘點費應併入年所得
   9.學校導師加給。
   10.主管加給、實務配給、實物代金、房屋津貼。
   11.公教人員經推薦參加進修取得之學分費或學費補助金。
   12.
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學科或職業訓練而給予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
     (例如國科會獎勵金)。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工作報酬應併入年所得

  13.係屬買賣行為之給付者。

   
三、免扣繳但應併入年所得項目:
   1.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
   2.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提撥之福利金項下支給之生育、教育、重病、
     眷屬喪葬補助費。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講演鐘點費每次給付額不超過
5000元者

 

四、定額免稅項目:
  
1.加班費(男性員工每月46小時,女性則為24小時以內)。
  2.講演鐘點費。

  3.論文指導費及教師著作升等審查費。(適用稿費規定條文)
  4.退職所得(月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及子女教育補助費核屬退職所得,年所得未超過應稅退職所得者免稅,
     超過部份課稅6%)。

 

五、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身份證字號:

     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外僑及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居留期間,應依下列方式申請配賦「統 一證號」,一人一號,配賦後,終身使用:
一、一般外僑於核發居留證時由各區之警察局配賦。
二、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於核發居留證時由入出境管理局配賦。
三、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向中華民國政府報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一般外僑可由當事人或被委託人檢附護照,向當地警察局外事科﹝課﹞提出申請,港、澳、大陸地區人民及華僑則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入出境管理局及其所屬台中、高雄及花蓮服務處提出申請,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統一證號計有十個欄位,第一位為區域碼,第二位為依據性別及核發機關分別為AB及CD,第三位至第九位係流水號,第十位為檢查號,例如:MR. ROBERT W. DAVISON持有外僑居留證,其居留證號為AC12345678,此即為其「統一證號」。
自200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及納稅人,自本年度起填報外僑之相關課稅資料、結算申報書時,應正確填寫「統一證號」,以利稽徵作業
統 一 證 號 相 關 說 明
目的 本號碼為當事人在中華民國註冊登記之「身分統一編號」,一人一號,終身使用。配賦後,即使轉換居留身分,仍沿用該號碼。
適用對象 1、申請依親團聚及從事高科技之大陸人士(發給「臺灣地區旅行證」)。
2、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之在臺無戶籍本國人。
3、申請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
4、未曾取得前述機關所發證件,而有向中華民國政府報稅需要之已入境外國人或在臺無戶籍本國人(發給「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
5、持外交部核發駐華官員證者。
配發方式 1、申請上述1-3項證件時,由主管機關逕行配賦。
2、如為第4項、第5項之外國人,由當事人或被委託人檢附護照,向當地警察局外事科(課)提出申請;第4項之在臺無戶籍本國人,檢附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件,向入出境管理局及其所屬台中、高雄及花蓮服務處提出申請。
注意事項 1、如果目前所持有之居留證件非為十碼之編號,應洽下列單位申請填註新編號:
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各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入出境管理局及其各地服務處。
2、辦理居留、健保事項及報繳稅款時,均應檢附該證號之相關證件影本,以利審查。
3、扣繳義務人填報上述身分所得人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其他課稅資料,均應填寫本項證號。
4、持有居留證或旅行證者,自居留滿四個月應參加健保,但合法之受雇者,自受雇日加保。
5、當事人個人身分資料如有變更,應向證件核發單位申請變更登記。已參加健保者,亦應向健保局辦理變更。
主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協辦單位:入出境管理局、財政部賦稅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主辦單位:內政部警政署
協辦單位:入出境管理局、財政部賦稅署、中央健康保險局
外國人相關資訊,請參閱:中華民國外國人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