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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景觀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校園景觀委員會設置要點

95.4.4 九十四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6.11.6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06月04日107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1月7日 112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期本校校務能配合國家教育宗旨,確立學校發展方向與目標,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規定,組織本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俾求集思廣益,結合大學教育及研究資源,訂定完善之校務建設規劃。

二、本會組成

(一)本會置委員十六人至十八人,主任委員一人,由副校長一位擔任;委員包含主任委員、當然委員與遴聘委員。

(二)當然委員:由主任秘書、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長、研發長、校務發展中心中心主任及各學院院長擔任。

(三)遴聘委員五至七人:由主任委員薦請校長遴聘之,任期二年。

(四)本會必要時得增設學生代表一人,於每學年初推選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長兼任,擔任本會協調、執行及追蹤工作。

(六)本會置顧問二至五人,由主任委員推薦校內外學者或專家陳請校長遴聘之,顧問不具委員決議職權,提供本會審查專業諮詢。

三、本會議事範圍

(一)有關校園土地取得與校舍、道路整建或其他因整修涉及整體景觀調和、變動等事宜。

(二)有關本校校區整體工程建築規劃興建事宜。

(三)有關本校校區教職員生整體停車埸地規劃設計事項。

(四)有關本校校區駐衛警駐點設置及全校性保全系統整體規劃設置等事宜。

(五)有關本校整體景觀及校園植栽、花卉等規劃設計事項。

(六)有關本校建築物外牆造型及材料變更與附加物規劃設計事宜。

(七)其他有關校務規劃及校務會議、行政會議交議事宜。

四、會議召開

(一)本會每學期召開會議一次,會議召開時得請提案人員列席。

(二)本會議之召開時,事務組長、保管組長與營繕組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五、本會依任務需要,得設工作小組。必要時另訂工作小組組成辦法。

六、本會受理案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屬於本會議事範園之案件,其議事程序,由業務單位(或使用單位)先自行評估書面可行性資料(或擬定書面計劃),於完成內部行政程序後,提送本會執行秘書彙整。

(二)本會執行秘書於受理申請後,必要時委請本會工作小組或專業顧問審查,經初審通過後,排入本會議案討論。

(三)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七、本會決議之第三點前二款議事項目,需提校務發展委員會議和校務會議審議通過,方得實施。

八、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