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事實:113年02月01日,下午 20:17,未將機車通行證貼於明顯之處,車輛未依規定停放於停車格內、車輛非本人使用 (拍攝位置:第一校區電機館門口及第二校區出入口)。
違規者:電機工程系 趙小姐
註:
1.本校車輛停車管理要點第七條 違規處理 第一款違規之定義中載明:未將車輛通行證(標誌)貼置於明顯適當位置,屬違規事項之一。
2.本校車輛停車管理要點第四條 第一款 進出本校門之車輛,一律由駐衛警查驗管制。憑本校車輛通行證通行,進校園後按規定禁鳴喇叭、慢行(限速20公里)並整齊停放於規定之停車格(場)。
3.本校車輛停車管理要點第四條 第十一款 車輛通行證線本校教職員工申請及使用。申請登記資料不符、偽造、冒用、偷竊或轉介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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